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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

來源:本站 編輯:admin 發布日期:2017-01-11 08:43:31 點擊數:426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全面推進平安河南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6〕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轄區內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領導人員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應當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抓住“關鍵少數”,強化擔當意識,促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第四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應當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著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法治保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應當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科學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戒等措施,形成正確導向。

第六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應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落實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和其他成員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七條 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

    (二)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保障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投入,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注意向基層傾斜,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及時分析研判社會治安、社會穩定形勢,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維護社會大局持續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確保公眾安全感達到90%以上,力爭不發生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類案事件、極端上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五)對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領導、組織并支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建設,配齊配強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落實黨委、政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的安排部署,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結合自身業務,認真抓好本系統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主動承擔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三)嚴格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執行關系民生政策措施情況的監督,防止決策不當或者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偏差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

    (四)深入開展平安單位、平安行業創建活動,加強本部門本單位本系統及主管領域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強單位內部安全防范,加強干部職工法治教育,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案事件的發生;

    (五)加強對干部職工及服務管理對象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工作;

    (六)嚴格執行綜治委工作制度,認真完成綜治委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事項,及時向綜治委報送重大問題信息并提出解決建議;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

    第九條 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切實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班子成員抓好分管領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及時主持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會議,傳達貫徹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舉措,重要工作親自部署并督促落實;

    (三)每半年至少聽取1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匯報,分析研判形勢,對重大工作事項及時作出正確決策,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督辦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指揮處置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

    第十條 黨政分管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直接責任人,負具體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主要負責同志圍繞黨委、政府總體部署,加強調查研究、形勢研判和統籌謀劃,積極主動提出工作意見;

    (二)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動各項措施全面落實;

    (三)創新思路舉措,加強組織協調,抓好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綜治基層基礎建設等重點工作;

    (四)推動有關地方和部門完善體制機制,有效治理突出治安問題,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

    (五)跟蹤督辦重大案件,積極協助主要負責同志妥善處置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黨委、政府和綜治委的總體部署,協助主要負責同志、支持分管負責同志抓好措施落實,統籌謀劃、指導推動分管部門、行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指導、推動和監督分管部門、行業依照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執行法律政策;

    (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分管部門、行業中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認真組織研究制定解決措施并抓好落實,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蔓延,跟蹤督辦化解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組織開展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四)指導、推動分管部門、行業落實責任、創新舉措、破解難題、爭先創優;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應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組織各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地社會治安狀況,研究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黨委、政府決策;

    (二)對一個時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實施;

    (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分析、通報社會治安形勢,指導、協調、推動各地各部門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

    (五)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考核、責任督導,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六)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易于執行檢查的措施,建立嚴格的督促檢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評價獎懲制度,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落實到部門和單位,落實到責任人。

    責任書一年一簽,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簽訂。主要內容包括應當完成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工作、應當達到的工作目標等。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應當將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綜治委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向同級綜治委報告工作制度,重要情況即時報告,工作信息隨時報送,年度工作總結于年底前報送。

    第十六條 綜治委委員應當嚴格落實委員述職制度,每年就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參與齊抓共管、指導本系統本單位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等情況向同級綜治委述職,述職采取全體會議述職或者送交書面述職報告等形式。

    第十七條 下一級綜治委應當于年底前向上一級綜治委報告年度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工作督促檢查范圍,適時組織開展督促檢查。督促檢查的形式主要包括專項督查、暗訪督查、巡視督查、半年和年度督查等。督查工作可由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組織實施。

    專項督查應當針對某一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暗訪督查應當力求真實、準確地反映基層工作情況和群眾意見;巡視督查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由綜治委委員對地方、部門一定時間內貫徹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部署情況進行巡視督查;半年、年度督查應當對各地各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整體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年度督查一般與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條 每年年底之前,各級綜治委對本地部門單位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內容包括整體工作情況、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以及執行領導責任制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部門、單位,其全體干部職工按工資供給渠道可增發一個月的全額工資。

    各級綜治委應當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考核評價情況,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解決,抓好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評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

    建檔對象包括下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以及本級綜治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建檔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個人基本情況、年度內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情況、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及領導干部個人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獎懲情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情況,并按優秀、合格、不合格確定檔次。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分管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考察、辦理晉職晉級和綜合性獎勵,須征求同級綜治部門的意見,了解和掌握相關領導干部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綜治委應當定期不定期召開綜治、紀檢、組織、人事、監察五部門聯席會議,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情況以及評比表彰、查究有關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等進行研究,督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落實,協同做好有關獎懲工作。根據會議需要,聯席會議可以通知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

    第二十五條 各級綜治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綜治委全體會議或擴大會議,通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安排部署重點工作,督導推動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真抓實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嘉獎。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考核結果,每年評選表彰一批全省平安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設立平安建設專項獎勵經費,以獎代補,用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基層基礎建設。

    第二十九條 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秀市、全國平安建設先進縣(市、區)的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綜治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可向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提出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重用的建議。

第三十條 各級綜治委和組織、人事、財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全省平安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獎勵工作。

 

第五章  責任督導和追究

 

    第三十一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實,本地本系統本單位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的;

    (二)區域性治安秩序嚴重混亂或階段性刑事治安案件多發的;

    (三)本地本系統本單位發生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類案事件,或在敏感時期、重大活動、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中發生影響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的;

    (四)本地本系統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地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公共安全問題、嚴重治安問題等,沒有采取有效整治解決措施或出現反彈的;

    (七)本地本單位發生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違紀重大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本地本單位沒有完成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目標,或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九)各級黨委、政府及綜治委認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綜治委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責任督導和追究,并建立工作檔案。

    第三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地方、單位,需要通報的,由相應縣級以上綜治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辦)核實并提出意見,報綜治委批準后,通報下一級綜治部門和本級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必要時由綜治委進行通報,督促其于兩個月內進行整改。通報抄送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或垂直管理系統的本級(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被通報的地方、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綜治辦對整改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地方、單位,經相應的上一級綜治辦核實并提出意見,報綜治委批準后,由綜治辦主任對其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分管領導干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必要時由綜治委主任、副主任約談,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幫助分析原因,督促其于三個月內進行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下一級綜治部門和本級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抄送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或垂直管理系統的本級(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被約談人所在地方黨委、政府或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在約談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整改措施,并每月報告1次整改情況。

    地方、單位整改期滿后可書面申請綜治辦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對受到約談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但尚不夠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的地方、單位,相應的上一級綜治委應當及時組織調查組核實情況,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經綜治、紀檢、組織、人事、監察五部門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后掛牌督辦,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約談,督促其于六個月內進行整改。

    省綜治辦每年從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縣(市、區)中,確定若干作為掛牌督辦的重點整治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掛牌督辦決定印發下一級綜治部門和本級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或垂直管理系統的本級(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掛牌督辦期間,取消該地方、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該地方、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主管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和相關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黨委、政府或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在收到掛牌督辦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專題研究、認真整改,每兩個月報告1次整改情況。整改期滿后可書面申請綜治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解除掛牌督辦。

    第三十六條 省轄市、省直單位收到省綜治委對轄區縣(市、區)或本系統單位的掛牌督辦決定后,應當明確1名領導干部為責任人,定期進行明查暗訪,跟蹤督導,幫助被掛牌督辦的地方、單位進行整改。必要時,可派出工作組對掛牌督辦地方、單位進行檢查督辦。

    掛牌督辦期滿后,由所在省轄市綜治委或省直有關單位先行檢查驗收,認為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條件的,向省綜治委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由省綜治委組織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解除掛牌督辦。

    第三十七條 對受到掛牌督辦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地方、單位,按照《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實施辦法〉的通知》(豫辦〔2009〕23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發現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向綜治辦書面反映,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綜治辦書面反映。

    第三十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采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干擾、阻礙調查和責任追究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瞞報漏報重大情況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等打擊報復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四十一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挽回影響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省直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配套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綜治委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的意見》(豫辦〔2006〕16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平安建設工作領導責任制規定〉的通知》(豫辦〔201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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